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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 Zhang Team
《学者类 EB-1A 申请的关键一步:“十选三”清单背后的隐藏标准——Final Merits》封面。

案例分析2026年8月14日

学者类 EB-1A 申请的关键一步:“十选三”清单背后的隐藏标准——Final Merits

FY2025 EB-1A 批准率逐季下滑,RFE 比例持续攀升。“凑齐三项标准”已不再等同于胜券在握:Final Merits 阶段审查的是整体记录证明了什么。本文拆解学者类申请人应如何围绕“重大原创贡献”构建案件。

本文基于 FY2025 最新审批数据与近期 AAO 裁决趋势,深度拆解 EB-1A 两步审理法中的“Final Merits”审查逻辑。EB-1A 的申请不应止步于“凑齐三项标准”,更应聚焦学者类申请人最核心的“重大原创贡献”标准。文章进一步剖析了为何高引用与专利仍可能被拒,并指出论证申请人重大成果的逻辑链条,为正在准备申请或应对 RFE 的学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

前言

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FY2025 全年 EB-1A 共有 12,468 件获准、6,165 件被拒。在已审批的案件中,整体批准率约为 66.9%。

然而,全年数字掩盖了更值得警惕的季度走势:Q1 批准率约为 74.9%,Q2 为 72.7%,Q3 降至 66.6%,Q4 进一步跌至 53.4%。换言之,Q3 较 Q2 下降约 6.1 个百分点,相对降幅约为 8.4%;至 Q4 时,几乎每两件完成审理的 EB-1A 申请中,就有一件被拒。最新公布的 FY2026 Q1 数据又将批准率拉低至约 47.5%。与此同时,近年来 EB-1A 的 RFE 比例也在逐渐加大,约在四成至五成之间。

从大量 RFE 和拒批决定中可以看到一个清晰趋势:即使移民局已经承认申请人满足三项或更多监管标准,案件仍可能在第二阶段被质疑,争议焦点往往转向整体记录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

一、满足三项标准,已经不再等同于胜券在握

EB-1A 法规允许申请人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或者十项列举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证明其杰出能力。十项标准在法律上并无主次之分,也不存在一项所有申请人都必须满足的标准。

但 USCIS 目前仍采用两步审理框架。第一步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至少三项标准;第二步则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Final Merits),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并是否属于已经上升至其领域顶端的少数人。

一份案件即使在形式上满足三项、四项,甚至五项标准,也仍可能因为证据彼此孤立、影响力缺乏外部验证等原因,而在第二步 Final Merits 审查阶段遭到拒绝。

Mukherji v. Miller 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USCIS 承认申请人满足奖项、媒体报道、评审、重大原创贡献及关键角色等五项标准,却仍以其 2015 年之后未能保持持续性声誉为由拒绝申请。联邦法院认为,移民局没有说明申请人究竟未达到何种客观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一个人无限期地持续处于领域顶端。法院最终撤销拒绝决定,并命令 USCIS 批准该 I-140 申请。

然而,从此案之后的审查趋势来看,USCIS 并未废除第二步实质性审查的考量。在 USCIS 和 AAO 内部,两步审理框架仍在运行,申请人的材料仍然需要在整体上构建出其属于该领域的顶端人才。

二、对学者而言,真正决定案件的往往是“重大原创贡献”这条标准

学者最容易达标的三项通常是学术著作、同行评审(judging)以及专业会员资格,但这些标准所证明的仅仅是该申请人在学术体制内能够正常运转。到了最终的整体评估阶段,上述三项标准几乎无法转换成“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有力证据。

因此,能够真正承载实质性审查分量的,往往是申请人的原创性贡献及其对领域产生的影响。案件不能停留在“申请人做过什么”,而必须回答三个更深的问题:

  1. 申请人解决了什么重要问题;
  2. 该成果为什么不能被视为实验室内部或雇主内部的普通工作;
  3. 独立同行、产业机构、医疗系统、政府部门或其他研究团队如何实际依赖、采用或扩展该成果。

引用次数

引用次数仍然重要,但总引用量已经很难单独完成这一证明。近期 AAO 裁决说明,站在移民局的角度,即使论文进入相关领域前 10% 的引用区间,也不当然等同于“重大意义”。百分位排名可以证明成果相对突出,却未必足以证明该成果已经改变研究方向、形成新方法、影响临床实践或被产业界广泛采用。

专利

专利这一项也面临相似问题。专利的授予可以证明发明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却不能自动证明其已经对整个领域产生重大影响。USCIS 更关心的是专利之后发生了什么,例如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被整合进商业产品、是否被其他企业采用、是否进入行业标准、是否改善了生产效率,或者是否形成了可量化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三、学者类 EB-1A 应当如何准备

不要把案件写成“十项标准的材料清单”。强有力的 EB-1A 申请应先确立一条中心结论:申请人因哪些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获得了持续性的领域认可,以及这些成果如何使其区别于普通研究人员。

各项标准应当围绕这一中心结论相互印证。论文证明成果的形成,引用证明成果的传播,评审证明同行对申请人判断力的信任,媒体或奖项证明外部认可,关键角色证明重要机构依赖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材料不应像彼此无关的岛屿,而应共同形成一条能够被审查官看见的证据链。

例如,仅证明申请人开发了某种算法是不够的。更有分量的证据可能包括其他实验室采用该算法、企业将其部署到产品中、医院将其纳入诊疗流程、政府项目依据其研究制定政策,或者后续论文将该成果视为解决某项技术问题的基础方法。

学者类申请最容易证明的是引用量,但这不是最有力的证据。最有力的证据并非“有多少人引用”,而是“这些人为什么引用,以及引用后做了什么”。

四、结语:EB-1A 的核心已经从“满足几项”转向“整体证明了什么”

批准率下降并不意味着 EB-1A 已经无法获批,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拥有诺贝尔奖或数千次引用。它意味着审查官越来越少满足于形式上的三项标准,而更加关注证据能否共同证明申请人的专业影响、持续认可及其在领域中的相对位置。

对学者而言,申请策略不应该是依靠论文、审稿和几封推荐信勉强拼出三项标准,然后将实质性审查留给审查官自行推断。更稳妥的路径是从一开始就围绕重大原创贡献建立案件,以独立采用、量化影响和长期认可将每一项证据连接起来,同时为可能出现的 RFE、NOID 保留清晰记录。

在申请审查持续收紧的背景下,专业人才类移民律师的价值正在进一步上升。移民律师的作用并不只是帮你准备和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更重要的是结合申请人的职业背景、证据基础和长期规划,制定清晰、可行且具有前瞻性的申请策略。

现有材料是否足以支撑申请,证据短板应当如何补强,申请时机是否成熟,哪些细节可能引发补件或拒绝风险,这些判断都依赖于长期办案经验、对审查趋势的准确把握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一个成熟的申请方案,往往不是材料越多越好,而是每一份证据都放在正确的位置,并共同服务于同一条清晰、有说服力的案件主线。

如您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帮助,或者正在考虑申请 EB-1A,欢迎联系美小律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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