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更新2026年5月31日
USCIS 收緊 I-485 裁量審批,在美綠卡申請人如何應對?
2026年5月21日,美國移民局(USCIS)釋出了一份題為《在美調整身份申請的裁量審查》的政策備忘錄(PM-602-0199)。這份六頁紙的檔案,在美國移民法律界迅速引發廣泛關注,它不僅正在深刻改變數以萬計在美申請綠卡人士的命運,而且是美國移民近年來不斷收緊的風向標。
2026年5月21日,美國移民局(USCIS)釋出了一份題為《在美調整身份申請的裁量審查》的政策備忘錄(PM-602-0199)。這份六頁紙的檔案,在美國移民法律界迅速引發廣泛關注,它不僅正在深刻改變數以萬計在美申請綠卡人士的命運,而且是美國移民近年來不斷收緊的風向標。(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memos/PM-602-0199-AdjustmentOfStatusAndDiscretion-20260521.pdf)
新政釋出至今不足一週,實務影響已經顯現。據多位移民律師在同行討論組中反映,其當事人已陸續收到移民局的補件通知(RFE),或在 I-485 面談中被審件官重點詢問:「為何選擇在美國境內遞交 I-485,而不是回本國領事館辦理面籤?」「有何因素阻礙您回國?」「您在美身份過期後,為何沒有選擇離境?」這些問題並非例行審查,而是備忘錄所要求的裁量審查在實務中的具體落地。
5月26日,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已就此政策釋出實務指引(Practice Pointer),提示律師在代理 I-485 案件時需系統梳理當事人的有利及不利因素,主動為裁量審查做好準備。
作為代理過大量 I-485 申請的移民律師,Sophie張律師認為此次新政影響深遠,絕非「一刀切」的政策調整。本文將從法律框架、實務應用、個案風險三個層面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一、I-485 是什麼?
無論哪類美國移民身份,綠卡申請通常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步:遞交移民申請(例如,EB-5 投資移民的 I-526E;職業移民的 I-140;親屬移民的I-130)。
第二步:待移民申請批准且排期排到後,正式辦理綠卡手續。此階段分為兩條路徑:
路徑一——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CP):申請人在境外等待,移民簽證審批後前往美國駐當地領事館完成面籤,入境美國時即可獲得綠卡。
路徑二——境內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申請人已合法在美,排期到位後在境內遞交 I-485,全程無需出境,同步可申請工作許可(EAD)和回美證(AP),更加便捷。
過去,絕大多數在美申請人傾向於選擇 AOS——操作簡便、不必出境、可邊等邊工作,風險相對可控。
然而,USCIS 此次新政,正是專門針對這條被廣泛使用的路徑,加設了新的審批門檻。
二、新政核心:從「滿足條件即可批」到「需證明特殊理由」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常見誤解:
本次新政並未直接禁止遞交 I-485 申請,也沒有直接拒發工卡(EAD)或回美紙(AP)。其本質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明確要求審件官對每一份 I-485 申請行使「裁量權」(Discretion),對申請人是否適合在美境內調整身份作出實質性審查。
備忘錄明確指出:在美境內調整身份(AOS)本質上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而非申請人的法定權利。
舊政策下的邏輯:合法入境 + 排期到位 + 無明顯法律障礙 ≈ 批准。
新政政策下的邏輯: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人還需主動證明其具有在美境內調整身份的「特殊或突出的正當理由」(unusual or even outstanding equities)。
審件官被要求綜合權衡有利因素與不利因素,並在此基礎上作出個案裁量決定,而非機械地套用"滿足條件即可批"的流程。對於申請被拒的案件,USCIS 須提供書面說明——這對後續申訴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三、不同簽證類別的風險參考
以下為各類申請人在新政下的總體風險判斷,具體結論仍需結合個案因素,不可一概而論:
申請人類別 | 風險判斷參考 |
直系親屬移民 (美國公民配偶/子女) | 家庭團聚為最高等級有利因素,總體風險較低,但仍需證明無不利因素。 |
H-1B / L-1 職業移民 | 雙重意圖簽證本身不構成不利因素,但單獨僱主擔保不足以達到"unusual equities"門檻,需疊加長期納稅記錄、僱主高度依賴等有利因素。 |
F-1 OPT (有效期不足一年) | 學業目的接近完成,移民官可能認為申請人理應準備離境。風險中等偏高,需充分說明留境理由。 |
B-1/B-2 簽證 入境後遞交 I-485 | 風險極高。即便超過90天,仍可能被認定入境時已有移民意圖(Preconceived Intent)。屬於備忘錄重點關注情形,強烈建議提前進行專業評估。 |
任何簽證+ 未經授權工作記錄 | 未經授權工作是強不利因素,對整體裁量結果影響極大,即使有僱主擔保也難以抵消。 |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為一般情形下的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任何個案均應由專業移民律師進行一對一評估,方可作出決策。
四、移民官的裁量審查框架
備忘錄並未設定任何「一票否決」式的審查因素,而是強調審件官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並提供了三層審查框架:
▌ 第一層:不利因素(扣分項)
- 違反移民法規定或簽證身份限制條件
- 曾有虛假陳述或欺詐行為
- 入境時的陳述與入境後的實際行為不符
- 在未獲授權情況下從事工作
- 超期停留(Overstay)
- 遞交 I-485 時的真實意圖與入境時宣告的目的不一致
特別提示:以 B-1/B-2 簽證入境後遞交 I-485,即使等待超過 90 天,仍可能被認定為「入境時已持有移民意圖」(Preconceived Intent)。這是備忘錄中明確列舉的強力不利因素,實務中須高度警惕。
▌ 第二層:有利因素(加分項)
筆者結合備忘錄原文及美國移民法實務經驗,將裁量有利因素按重要程度歸納為四個等級,供讀者參考。
等級 | 有利因素舉例 |
卓越 | 美國公民配偶;美國公民未成年子女;對美國經濟有重大貢獻(如 EB-5 投資);重大國家利益貢獻;回國將面臨真實迫害風險(庇護性因素) |
良好 | 綠卡持有人配偶或父母;美國公民成年子女;長期合法居留、持續納稅記錄;僱主對申請人有高度依賴性 |
尚可 | 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穩定就業、良好納稅記錄;子女在美長期就學(例如:多年在美國學校就讀) |
普通 | 短期居留;普通就業;僅維持了合法身份,無其他實質聯絡 |
政策門檻變化:舊政策下,「普通級 + 滿足法定資格」基本足以獲批。新政策下,至少需要多項「尚可級」因素疊加,最好具備「良好級」乃至「卓越級」有利因素,方有較高的獲批把握。
▌ 第三層:綜合裁量結論
- 無不利因素 ≠ 自動獲批;有利因素越強、疊加越多,透過機率越高
- 存在不利因素者,大機率面臨拒批風險,需提前做好補救或備選方案
- USCIS 對拒批案件須出具書面說明,為後續行政申訴或司法審查保留了空間
五、不同類別申請的風險組合示例
以下表格對常見申請情形進行綜合風險分析,供參考:
簽證型別 | 有利因素組合 | 關鍵分析 | 風險評估 |
B-2 | 美國公民配偶 + 共同未成年子女 | 家庭團聚目的充分,為卓越級有利因素 | 相對較低 |
B-2 | 無直系親屬 + 普通就業 | 僅滿足法定資格,缺乏留境正當理由,極可能被拒 | 極高 |
F-1 OPT (<1年) | 無美國親屬 + 無正式僱主 | 學業即將結束,應準備離境,缺乏留境正當理由 | 高 |
H-1B | 僱主高度依賴 + 在美10年以上合法居留及納稅 | 多項有利因素疊加,有利因素充分 | 較低 |
任何簽證 + 未授權工作記錄 | 僱主擔保 + 穩定就業 | 未經授權工作是強力不利因素,有利因素難以彌補 | 高 |
六、針對不同遞件狀態的應對建議
1. 已遞交 I-485,正在等待審批
此類申請雖在新政釋出前已遞出,但根據備忘錄明確表述,理論上仍受新政影響,審件官有權適用裁量審查。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主動整理並補充有利因素材料:包括納稅記錄(W-2、Tax Returns)、僱主依賴性證明信(Letter of Support)、家庭關係證明(出生證明、婚姻證書等)
- 同步瞭解領事處理(CP)流程,提前評估備選路徑的可行性
- 密切關注是否收到補件通知(RFE)或面談通知,並提前與律師商討應對策略
2. 已在美境內,尚未遞交 I-485
切勿倉促遞件。建議優先完成以下步驟:
- 委託移民律師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系統梳理個人的有利及不利因素
- 確認能夠滿足「unusual equities」的舉證門檻,材料準備紮實後再行遞交
- 對於風險評估結論為高風險的情形,應認真考慮轉換為領事處理(CP)路徑
3. 目前在境外,計劃入境後遞交 I-485
此類情形在備忘錄中被明確列為高風險情形,Preconceived Intent 的認定幾乎無法有效規避。
- 根據現有簽證類別,重新評估 AOS 的可行性
- 首選考慮領事處理(CP)路徑,並儘早與律師確認移民簽證的申請流程
◆ 所有 I-485 申請人的通用建議
- 維持合法身份:確保簽證在有效期內,避免超期停留,嚴格遵守簽證身份的活動範圍
- 避免違規記錄:任何違反聯邦或州法律的行為(包括交通違規、輕微刑事記錄等),均可能成為裁量中的不利因素
- 收集正面材料:整理個人納稅記錄、僱主依賴證明、在美社羣活動記錄、子女在美就學證明、家庭關係檔案等
- 儘早聯絡移民律師,對個案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切勿依賴一般性網路資訊作為決策依據
七、USCIS 發言人怎麼說?
新政釋出後,USCIS 發言人 Kahler 公開表示,此次政策調整的目的是封堵「短期入境、意圖轉身份」的漏洞,並明確指出:「能夠為美國帶來經濟利益或符合國家利益的申請,很可能可以繼續沿現有路徑推進。」
這一表態對 EB-5 類別申請人具有重要意義:EB-5 移民投資專案的立法初衷,正是吸引外國資本、創造美國本土就業機會,天然契合「經濟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雙重標準,與備忘錄中「卓越級」有利因素高度吻合。
然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發言為口頭表態,並非正式書面政策,不代表 EB-5 類別下的 I-485 申請可自動豁免於本次新政的裁量審查。實務中,律師仍需對每位 EB-5 當事人的有利因素是否充分進行個案分析,不可盲目樂觀。
八、小結
此次 USCIS 政策調整已正式生效,其深遠影響將在未來數月中陸續顯現。正如備忘錄本身所呈現的:新政的衝擊並非「一刀切」,而是高度依賴個人背景、入境歷史、在美聯絡與有利因素的綜合權重。
相對而言,具備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關係的申請人、滿足經濟貢獻標準的 EB-5 投資人、在美有長期合法居留記錄且無不利因素的申請人,風險相對可控;而以 B 簽入境後遞件、在美聯絡薄弱、缺乏實質性有利因素的申請人,則面臨極高的拒批風險,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當前最重要的兩項準備工作:一是系統補強裁量有利因素材料;二是提前評估並打通領事處理的備用路徑。
九、展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 I-485 裁量審查收緊,並非孤立的政策調整,而是當前移民執法整體趨嚴這一大背景下的縮影。自2025年以來,USCIS 在簽證審查、身份維持、入籍申請等多個環節均呈現出明顯的收緊態勢,移民局對"裁量權"的主動行使意願顯著增強。
可以預見,在可見的未來,「滿足條件即獲批」的時代已經過去。無論是境內調整身份還是領事處理,申請人都需要以更高的標準準備材料、更清晰地證明自身的移民資格與正當理由。
在政策持續演變的環境下,提前規劃、儘早佈局,比被動應對更為重要。如您對自身情況有疑問,歡迎儘早與專業移民律師進行一對一評估。
【本文內容根據 2026 年 5 月 21 日 USCIS 政策備忘錄(PM-602-0199)整理,政策持續更新,請以最新官方釋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