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2026年8月14日
學者類 EB-1A 申請的關鍵一步:“十選三”清單背後的隱藏標準——Final Merits
FY2025 EB-1A 批准率逐季下滑,RFE 比例持續攀升。“湊齊三項標準”已不再等同於勝券在握:Final Merits 階段審查的是整體記錄證明了什麼。本文拆解學者類申請人應如何圍繞“重大原創貢獻”構建案件。
本文基於 FY2025 最新審批資料與近期 AAO 裁決趨勢,深度拆解 EB-1A 兩步審理法中的“Final Merits”審查邏輯。EB-1A 的申請不應止步於“湊齊三項標準”,更應聚焦學者類申請人最核心的“重大原創貢獻”標準。文章進一步剖析了為何高引用與專利仍可能被拒,並指出論證申請人重大成果的邏輯鏈條,為正在準備申請或應對 RFE 的學者提供切實、有效的建議。
前言
美國移民局公佈的資料顯示,FY2025 全年 EB-1A 共有 12,468 件獲准、6,165 件被拒。在已審批的案件中,整體批准率約為 66.9%。
然而,全年數字掩蓋了更值得警惕的季度走勢:Q1 批准率約為 74.9%,Q2 為 72.7%,Q3 降至 66.6%,Q4 進一步跌至 53.4%。換言之,Q3 較 Q2 下降約 6.1 個百分點,相對降幅約為 8.4%;至 Q4 時,幾乎每兩件完成審理的 EB-1A 申請中,就有一件被拒。最新公佈的 FY2026 Q1 資料又將批准率拉低至約 47.5%。與此同時,近年來 EB-1A 的 RFE 比例也在逐漸加大,約在四成至五成之間。
從大量 RFE 和拒批決定中可以看到一個清晰趨勢:即使移民局已經承認申請人滿足三項或更多監管標準,案件仍可能在第二階段被質疑,爭議焦點往往轉向整體記錄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具有持續性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
一、滿足三項標準,已經不再等同於勝券在握
EB-1A 法規允許申請人透過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或者十項列舉標準中的至少三項,證明其傑出能力。十項標準在法律上並無主次之分,也不存在一項所有申請人都必須滿足的標準。
但 USCIS 目前仍採用兩步審理框架。第一步審查證據是否符合至少三項標準;第二步則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評估(Final Merits),以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持續性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並是否屬於已經上升至其領域頂端的少數人。
一份案件即使在形式上滿足三項、四項,甚至五項標準,也仍可能因為證據彼此孤立、影響力缺乏外部驗證等原因,而在第二步 Final Merits 審查階段遭到拒絕。
Mukherji v. Miller 正是這一問題的集中體現。USCIS 承認申請人滿足獎項、媒體報道、評審、重大原創貢獻及關鍵角色等五項標準,卻仍以其 2015 年之後未能保持持續性聲譽為由拒絕申請。聯邦法院認為,移民局沒有說明申請人究竟未達到何種客觀標準,也沒有法律依據要求一個人無限期地持續處於領域頂端。法院最終撤銷拒絕決定,並命令 USCIS 批准該 I-140 申請。
然而,從此案之後的審查趨勢來看,USCIS 並未廢除第二步實質性審查的考量。在 USCIS 和 AAO 內部,兩步審理框架仍在執行,申請人的材料仍然需要在整體上構建出其屬於該領域的頂端人才。
二、對學者而言,真正決定案件的往往是“重大原創貢獻”這條標準
學者最容易達標的三項通常是學術著作、同行評審(judging)以及專業會員資格,但這些標準所證明的僅僅是該申請人在學術體制內能夠正常運轉。到了最終的整體評估階段,上述三項標準幾乎無法轉換成“處於金字塔頂端”的有力證據。
因此,能夠真正承載實質性審查分量的,往往是申請人的原創性貢獻及其對領域產生的影響。案件不能停留在“申請人做過什麼”,而必須回答三個更深的問題:
- 申請人解決了什麼重要問題;
- 該成果為什麼不能被視為實驗室內部或僱主內部的普通工作;
- 獨立同行、產業機構、醫療系統、政府部門或其他研究團隊如何實際依賴、採用或擴充套件該成果。
引用次數
引用次數仍然重要,但總引用量已經很難單獨完成這一證明。近期 AAO 裁決說明,站在移民局的角度,即使論文進入相關領域前 10% 的引用區間,也不當然等同於“重大意義”。百分位排名可以證明成果相對突出,卻未必足以證明該成果已經改變研究方向、形成新方法、影響臨床實踐或被產業界廣泛採用。
專利
專利這一項也面臨相似問題。專利的授予可以證明發明具備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卻不能自動證明其已經對整個領域產生重大影響。USCIS 更關心的是專利之後發生了什麼,例如是否獲得許可、是否被整合進商業產品、是否被其他企業採用、是否進入行業標準、是否改善了生產效率,或者是否形成了可量化的經濟與社會價值。
三、學者類 EB-1A 應當如何準備
不要把案件寫成“十項標準的材料清單”。強有力的 EB-1A 申請應先確立一條中心結論:申請人因哪些具有重大意義的成果獲得了持續性的領域認可,以及這些成果如何使其區別於普通研究人員。
各項標準應當圍繞這一中心結論相互印證。論文證明成果的形成,引用證明成果的傳播,評審證明同行對申請人判斷力的信任,媒體或獎項證明外部認可,關鍵角色證明重要機構依賴申請人的專業能力。材料不應像彼此無關的島嶼,而應共同形成一條能夠被審查官看見的證據鏈。
例如,僅證明申請人開發了某種演算法是不夠的。更有分量的證據可能包括其他實驗室採用該演算法、企業將其部署到產品中、醫院將其納入診療流程、政府專案依據其研究制定政策,或者後續論文將該成果視為解決某項技術問題的基礎方法。
學者類申請最容易證明的是引用量,但這不是最有力的證據。最有力的證據並非“有多少人引用”,而是“這些人為什麼引用,以及引用後做了什麼”。
四、結語:EB-1A 的核心已經從“滿足幾項”轉向“整體證明了什麼”
批准率下降並不意味著 EB-1A 已經無法獲批,也不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擁有諾貝爾獎或數千次引用。它意味著審查官越來越少滿足於形式上的三項標準,而更加關注證據能否共同證明申請人的專業影響、持續認可及其在領域中的相對位置。
對學者而言,申請策略不應該是依靠論文、審稿和幾封推薦信勉強拼出三項標準,然後將實質性審查留給審查官自行推斷。更穩妥的路徑是從一開始就圍繞重大原創貢獻建立案件,以獨立採用、量化影響和長期認可將每一項證據連線起來,同時為可能出現的 RFE、NOID 保留清晰記錄。
在申請審查持續收緊的背景下,專業人才類移民律師的價值正在進一步上升。移民律師的作用並不只是幫你準備和提交一套申請材料,更重要的是結合申請人的職業背景、證據基礎和長期規劃,制定清晰、可行且具有前瞻性的申請策略。
現有材料是否足以支撐申請,證據短板應當如何補強,申請時機是否成熟,哪些細節可能引發補件或拒絕風險,這些判斷都依賴於長期辦案經驗、對審查趨勢的準確把握以及紮實的專業知識。一個成熟的申請方案,往往不是材料越多越好,而是每一份證據都放在正確的位置,並共同服務於同一條清晰、有說服力的案件主線。
如您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幫助,或者正在考慮申請 EB-1A,歡迎聯絡美小律進行專業諮詢。